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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规定还规定女性年龄超过50岁才能强制实行分居制度。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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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24 11:58:4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年起的现行民法典规定了70岁以上老年人的财产分割制度。 第二部分的决定是在对第三小组的判决提出异议的分歧动议的判决中做出的——涉及根据 CC/16 发起的老年人稳定联盟中的资产共享——鉴于 STJ 中的另一项判决,这是第四小组的一项。该部分修改了第三专家组的裁决,该裁决认为应推定共同努力。 STF摘要 在分析该问题时,部长劳尔·阿劳霍(Raul Araújo)表示,只要证明共同努力,就可以对在结合期间获得的资产进行共享,这符合婚姻财产制度的法律制度,并在2002 年《民法典》。报告员宣称,这一立场是对资产合法分离制度有效性的认可。 部长指出,有兴趣的一方需要证明他们有效且相关地参与(即使不是财务)以获取在联盟结束时共享的某种资产(积极证明)。

联邦最高法院判例377规定,“在资产合法分离制度中,婚姻期间获得的资产是可以转让的”。劳尔·阿劳霍部长表示,这份摘要让判例认为,在结合期间通过工作和储蓄获得的资产属于配偶双方——各占一半。 因此,报告员解释说,单独而言,第 377/STF 判 电报数据库 例并不授予合伙人在没有表现出共同努力的情况下分享在稳定联盟期间获得的资产的权利。 该制度的无效性 对于部长来说,应该始终假定共同努力的想法(因为这是稳定的工会法的规则)将导致强制(或合法)资产分离制度的无效性,因此,消除这一推定,利害关系方需要提供反面证据,证明前伴侣没有以任何方式促成某项资产的昂贵收购,即使该资产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因此,这将使资产分离实际上变得不可能。



Raul Araújo 总结道:“简而言之,在 1916 年《民法典》制度下,50 岁以上(如果是女性)或 60 岁以上(如果是男性)的人形成稳定的结合,类似于婚姻中,资产分割制度的采用也是强制性的”。他引用了第四小组的先例,认为法律制度以规范未婚者结合为借口,为稳定结合中的同居者确立了比配偶更多的权利,这是不合理的。 伊莎贝尔·加洛蒂、安东尼奥·卡洛斯·费雷拉、维拉斯·博阿斯·奎瓦、马可·布齐、马可·奥雷利奥·贝利泽和莫拉·里贝罗部长陪同报告员出席。部长保罗·德塔索·桑塞韦里诺 (Paulo de Tarso Sanseverino) 投了不同的票。来自 STJ 新闻办公室的信息。亲子关系优先于出生记录中的亲子关系 乔马尔·马丁斯 2015 年 9 月 22 日上午 9:00 社论:  宣传办事处家庭公共事工 一旦亲子关系在法庭上得到承认,真正的父亲甚至他的继承人就没有合法性来主张社会情感亲子关系的普遍存在。因此,南里奥格兰德法院第八民事庭驳回了一名被收养妇女的亲生父亲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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